忠华资讯http://www.114000.com.cn/发布时间:2021-01-07
不同于不予注册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驳回复审程序能否中止审查在《商标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不过,《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下列期间不计入商标审查、审理期限:……(五)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同时,《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一条亦规定了“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和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需要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暂缓审理该商标评审案件。”上述规定可以被看作是给驳回复审中止审理和请求暂缓提供了法律基础。鞍山商标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