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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字号相同就该被核准注册?没那么简单!


忠华资讯http://www.114000.com.cn/发布时间:2021-03-16

商标的标识来源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企业字号或由申请人独创,并非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在注册公司时在先依法登记了企业字号,却未能成功注册与企业字号相同的商标,之后他人在先依法注册了与申请人企业字号相同的引证商标,当申请人申请以该字号注册商标时,却被驳回。为何引证商标能顺利获准注册,而拥有相同字号的申请人却无法成功注册商标呢?


首先,我国企业字号登记与商标注册登记管理分属不同系统。取得企业名称需在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企业名称中具有区分市场性质的标志即为字号;而企业申请注册商标则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审查、核准,在初审时往往无法审查该商标标识与企业在先字号权之间是否存在冲突。当然,这二者之间也不存在必然联系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的字号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他人未经许可申请注册与该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使用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可见,如果企业在先字号的显著性不强,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较弱,则在确定保护范围时不宜过宽,否则会不当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如果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企业字号的使用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即使存在更早注册的企业字号,也无法阻止在先商标的注册。


再次,商标申请人常在诉讼中主张企业字号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但知名度这一因素在不同案件中考量程度不同。在驳回复审案件中,因行政机关援引的引证商标的权利人无法作为诉讼主体参与到诉讼程序,故法院无法将这一因素加以考量。而在无效宣告案件中,知名度则是法官需要考量的因素之一。


商标和企业字号都属于商业标识,经过长期大量使用后可以代表产品质量和企业信用。在市场竞争愈发激烈的今天,商标、企业字号作为企业商誉的重要载体,往往是相关群体消费时重要的考量因素。商标权与字号权的“错位”,不仅会对在先权利人造成损害,也会使普通公众无法正确识别市场主体和商品的真正来源。鞍山商标注册建议,市场主体应加强对商标和字号的保护意识,在企业注册登记成立后,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将企业字号申请商标注册,这样既可以有效地保护企业字号,还可以有效地保护商标,两者相得益彰、相互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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