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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华资讯http://www.114000.com.cn/发布时间:2020-06-03
我国《海关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与进出境货物有关并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专利权。”
在实践中,为得到海关更好的保护,鞍山商标注册商标权利人应向海关总署进行海关备案。备案可以预先进行,也可以在申请保护的时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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